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1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12号
全文有效
1996年3月13日
各征收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大面额专用发票的识伪、认证以及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稽核等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各征收分局负责对本局管辖的企业所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大面额专用发票进行识伪、认证;
二、各征收分局将纳税人填报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汇集并录入电脑后于次月21日前上报市局计算机信息中心,以便上报总局进行交叉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