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土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土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6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土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65号
全文有效
1996.3.14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土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各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当地国土管理部门代征:由拟受托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委托代征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税的手续费。纳税人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属免税的,须凭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以上意见,请一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1996年1月10日国税发[1996]4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