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建设委员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1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107号
全文有效
1996.5.2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由房管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按省地方税务局、省建委《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235号)的规定执行。
凡涉及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由经省建委确认评估资格并报省税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办理。其评估报告书由取得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考核认定并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由三名取得省建委和人事厅联合颁发的《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员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联名签署,方可有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4月5日国税发[1996]48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