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6]21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6]219号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6]5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业务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统计问题
(一)为了保证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资料的完整,调整征管范围后,各地要按照“谁征收,谁核算,谁编报报表和谁与金库对帐”的原则办理税收会计和统计业务,即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照各自的征管权限负责征收的税款及受托代征的税款,都由征收方按税款归属分别缴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并负责核算、编报会统报表(包括税收快报,下同)及与金库对帐。
(二)按新的征管范围调整后,调整范围内的已征税款在会统报表中不作调整,具体数额相互提供,以便税收任务的考核。如调整范围内纳税户有欠税未缴的,应将欠税户名单和各户分税种欠税数提供对方。
(三)移交前已征收尚未入库的结存现金税款和在途税款,仍由原征收单位负责上解并与金库对帐,直至入库为止。
(四)调整征管范围后,会统报表仍使用现行的统一表式,按实际征收的税种和项目逐项编报。
二、关于税收计划问题
1996年各地国税系统税收计划,省局将根据总局的要求,按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的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并下达。
三、关于税收票证问题
(一)征管范围调整后,除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外,各地国税局不再使用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基金缴款书四种票证,各地要及时逐级清点和核实上述税票的用存情况,特别要注意做好征收人员和代售、代征单位结存税票的清理缴销工作。清理核实后,对库存的四种税票,如地方税务局仍然使用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移交地税局,确实不易移交的,在今年年底前将现存上述几种税票分清税票的名称、数量及字轨号码,集中到县级局,报局长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必须由计财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一起监销,具体销毁手续按现行印花税票管理办法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办理。移交或销毁后的四种税票,在1996年度《票证领用存审核情况年报表》中分别在“上缴数”栏反映移交数(并在备注栏内说明移交地税局数量)“本年开除数的作废栏”反映销毁数。
(二)委托代征的税收,使用受托方的税票征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