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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教勤[1996]2号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教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务管理、实施税收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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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教勤[1996]2号
文件名: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教勤[1996]2号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教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务管理、实施税收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教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务管理、实施税收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粤教勤[1996]2号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教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务管理、实施税收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粤教勤[1996]2号
  全文有效
  1996年7月24日
  为贯彻执行教育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校办产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校办企业的精神,现就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校办企业的界定和审批:
  ㈠校办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称为校办企业。
  l、勤工俭学管理部门或学校出资自办;
  2、勤工俭学管理部门或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收入归勤工俭学管理部门或学校所有,用以补充教育经费的。
  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范围:
  、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2、1994年1月1日以后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的新办校办企业。
  3、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4、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2)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6)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7)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均不能免征增值税或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8)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9)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㈢建立《广东省校办企业证书》制度(以下简称《证书》)。
  1、《证书》是校办企业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管理,获得专项周转金支持和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有效凭证。
  2、申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主办单位出具的申领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办单位签章的企业法人代表任命书或聘书;
  (4)企业章程;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教育、税务两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3、申领程序:
  (1)凡在l 99 4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至收到本通知时已开办的校办企业,在9 6年9月份以前带齐上述材料以及由省教育厅勤工俭学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经企业所在地主管教育部门及税务部门审查盖章后,由教育部门逐级上报省教育厅与省主管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2)今后新开办的校办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经企业所在地主管教育及税务部门审查盖章后,逐级上报省教育厅与省主管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3)1994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以前开办的校办企业,由所在市、县教育及税务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办法共同审核省教育厅直属学校校办企业由省教育厅与省税务主管部门共同审核,于今年9月底前全部审核完毕,领取《证书》。
  (4)1996年10月1日起.凭《证书》办理税收减免手续,享受减免税收优惠。
  (5)《证书》使用期五年,五年后全省统一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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