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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6]22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地税系统各市征管改革试点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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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6]227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6]22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地税系统各市征管改革试点单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地税系统各市征管改革试点单位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2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地税系统各市征管改革试点单位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2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当前,积极稳妥地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实施改革探索和积累有益的经验,是我省地税系统深化征管改革的主要任务。
  经研究,省局同意各市上报的增城市地税局等二十一个单位(见附件)为全省各市征管改革试点单位(为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试点单位一经确定,一般不要变动)。省局同时研究决定,在上述试点单位中确定中山市地税局、汕头市龙湖区地税局、台山市地税局和乐昌市地税局等四个单位作为省局征管改革工作联系点,以便于加强省局对全省改革试点阶段的工作指导,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地区间分类指导意义的改革示范模式。
  根据全省地税系统征管改革的部署,整个改革试点工作必须在1998年底前全部结束,明年要在改革试点单位所在地城镇取得重点突破。为此,各改革试点单位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改革总体要求,认真扎实地完成各项改革任务。试点工作过程中,各市地税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指导和支持本市改革试点单位征管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密切与省局的联系,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全省地税系统各市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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