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飞来峡水利工程工地自产石料应否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粤国税函[1996]56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飞来峡水利工程工地自产石料应否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粤国税函[1996]567号
全文有效
你部粤峡指字[1996]125号函收悉。现就飞来峡水利工程工地自产石料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22号通知规定,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未经加工的建筑
用天然材料(沙、石料),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点、第五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七)点规定,单位或个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是指建筑业等应缴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因此,省水电二局一分公司的石料生产线生产石料提供给飞来峡工程使用,应当征收增值税。对省水电二局和三局所属分公司生产供应石料给飞来峡工程使用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请你部所属单位就具体事项与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联系。
特此函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