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产办、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委
广东省清产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
粤清核[1997]7号
广东省清产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
粤清核[1997]7号
全文有效
各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经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清产办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掌握政策,按照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确定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做法"的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有计划地进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
二、根据广东的实际情况,按照省“三统一”的要求,在各级政府清产办统一组织下,城镇集体企业单位资金核实工作委托税务征收部门按统一的政策和时间要求抓好落实。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同级清产办组织好资金核实政策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工作。
四、各地在贯彻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清产办、省地税局及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国税发[1996]217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