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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13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纳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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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7]第139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13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纳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3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3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5日
  广东省拍卖业事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如何缴纳税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拍卖行为委托方拍卖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拍卖销售额(包括向竞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佣金等,但不包括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罚没物品的拍卖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第475号)的规定执行。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拍卖行向委托方和竞买方收取的佣金收入,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和竞买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向市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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