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02
  • Tax100会员 32631
查看: 662|回复: 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7]1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公司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之间互送电量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3 13: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1997]11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7]1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公司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之间互送电量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3-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公司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之间互送电量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7]1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公司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之间互送电量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7]111号
  全文有效
  你局梅国税发[1997]13号(《关于电网之间互抵部分的电量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对蕉岭县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与县供电公司之间互送电量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5号《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通知关于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县供电公司与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作为两个独立纳税人,两者之间互送的电量,不能按互抵后的净电量计算征收增值税,而应按规定分别17%税率和6%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