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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15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豹牌自行车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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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7]第156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15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豹牌自行车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豹牌自行车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5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豹牌自行车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5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27日
  深圳市豹牌自行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 第255号)精神,同意你公司设在横岗镇的生产厂房暂仍由总公司统一核算、统一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罗湖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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