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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7]7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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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7]78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7]7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3-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7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78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28日
  为加强地方税收管理,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个人取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凡取得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到取得所得当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扣缴税款的;
  (四)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前,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和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税的,必须于1997年5月31日前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从1997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为目的的专项检查,依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应自查补报而没有自检的,一经查出,按以下规定从严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报告表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
  (三)纳税人偷税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不法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并处所偷税额和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罚金外,数额在10000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再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五倍以下的罚金。
  (五)企业事业单位犯本通告第五条第(三)、(四)项罪的,依照第五第(三)、(四)项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纳税人抗税的,除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五倍以下罚金外,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惩处。
  六、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检举,揭发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地方税务机关对检举、揭发者将按规定予以保密并给予奖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举报电话:020-87784232-1512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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