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发行优惠卡征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7]17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发行优惠卡征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7]175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对发行优惠卡征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1997]531号)收悉。发行优惠卡征收增值税问题,省局意见:优惠卡发售单位发行优惠卡,使持卡者能到指定商家和服务设施网点享受到服务和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发卡单位不发生直接的货物销售行为,对其发行优惠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