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9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9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4月22日
为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最近省局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78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为目的的专项检查。为确保这次专项检查的质量,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今年开展以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为目的的专项检查,是进一步强化征管、开创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部门对这次专项检查应引起高度重视,领导同志应亲自抓,要认真部署,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切实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抓紧抓好。
二、检查的重点。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个体工商大户;股份制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红派息,今年到期的高利率集资和发行债券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工会等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补助,厂长经理的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金融、保险、证券、电讯、电力、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员工的和三资企业高级雇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收入;影视体育明星演出广告收入。
三、检查的步骤和时间。这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自我清查,即从发《通知》之日起到5月底。各地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等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要动员、督促、辅导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搞好自我清查工作,积极发动群众协税护税,举报偷逃税。与此同时,各地要做好专项检查的调查摸底工作,选准重点检查对象。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即从6月1日至7月15日止。根据调查摸底和群众举报线索。各地要集中时间,抽调强有力的征管力量,对重点的纳税人、重点的扣缴义务人和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对被查出来的偷税案件,除追缴税款外,还要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并选择几起偷、抗税案件进行分开曝光,以震摄违法者,教育广大群众。选择曝光的案件,要报省局备案。
第三阶段:整改建制和总结。整体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针对重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研究制订出改进措施,建立和健全各项征管制度,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要把代扣代缴制度的建立工作与专项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做到边检查,边建立,边明确,边落实,进一步规范征纳行为。各市的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汇总表(表样附后)(略),应于7月31日前上报省局。各地在检查中的一些做法、问题和建议,可随时上报省局,以便省局能及时掌握各地动态,交流工作经验,推进专项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