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招银电脑有限公司租赁设备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22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招银电脑有限公司租赁设备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22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5月21日
蛇口征收分局、第四稽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招银电脑有限公司租赁设备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蛇发[1997]28号)收悉。深圳市招银电脑有限公司购进计算机系统(IBMAS/400系统)及外部设备后,租赁招商银行上海、成都、武汉分行使用。在租赁期内,深圳市招银电脑有限公司拥有出租设备的所有权并已按已有固定资产管理;承租方只拥有设备的使用权。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于深圳市招银电脑有限公司的上述租赁设备收取租金的行为,暂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