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预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25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预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250号
全文有效
1997年5月26日
福田、罗湖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委号(97)财预明电字第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应对今年1月1日至5月9日(调整税率前)的股票交易额和代扣税款进行清算,按原规定组织税款入库,并按财政预算级次分配比例,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5月10日以后按新规定办理;
二、市局计算机中心将按文件调整程序,福田、罗湖征收分局注意按新规定检查税票格式批印结果;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监管工作,堵塞漏洞,防止税源流失;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