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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7]17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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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7]176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7]17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7-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7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76 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15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明确,1996年1至6月已征的印花税不予退还,请遵照执行。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根据铁道部系统的核算体制,上述税款分别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核算单位交纳。
  二、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印花税,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三内分次贴足印花。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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