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一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35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一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355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31日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一致医药连销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第648号)精神,同意该公司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应纳税款,下属各连锁分店按销售比例分别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同一征收区域内的连销分店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汇总申报纳税。
附件:深圳市一致医药连销有限公司连锁店名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