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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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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国税发[1997]462号 |
文件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46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蛇口长岛船舶修造厂免征军品增值税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7-09-1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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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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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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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蛇口长岛船舶修造厂免征军品增值税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462号
全文有效
蛇口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蛇口长岛船舶修造厂免征军品增值税的请示》(深国税蛇发[1996]85号)悉。深圳蛇口长岛船舶修造厂是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零一工厂主管的企业,承担海军驻港大队舰艇的修理业务。根据《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第一条 第一款第四点:“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同意你分局意见,免征该厂1996、1997两年度上述业务收入的增值税,所免税款全部拨入企业发展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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