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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47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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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7]472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47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9-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47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47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9月29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22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做好广泛宣传工作,将关于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情况告知纳税人。市局决定统一印刷“通告”,各分局于10月20日到市局发票处领取。
  二、请将市局印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查停止使用情况申报表》(见附表)发至每个用票单位和个人如实填报,于1997年12月31日前收回,并办理缴销手续。
  三、各分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税局的要求对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或销毁,于1998年1月5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销毁的情况报送市局发票处,以便汇总上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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