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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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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国税发[1997]519号 |
文件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51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加德士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7-11-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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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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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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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加德士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519号
全文有效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加德士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7]78号)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684号)的精神,同意该公司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应纳税款,下属各分支机构按销售比例分别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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