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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54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良材混凝土公司加工混凝土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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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7]540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54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良材混凝土公司加工混凝土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良材混凝土公司加工混凝土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54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良材混凝土公司加工混凝土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540号
  全文有效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深圳市良材混凝土公司加工混凝土产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对以水泥、砂、水、外加剂及其他搀和料等为原材料,按一定配方比例,通过集料斗和搅拌机均匀搅拌而成的混凝土可作为生产性产品。你分局应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7]241号)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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