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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55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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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7]551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55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55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551号
  全文有效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排水实施有偿使用费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7]88号)收悉。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按自来水使用量向用户加收的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属于“代收款项”性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的规定,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应税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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