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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58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猪肉销售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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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7]583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58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猪肉销售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猪肉销售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58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猪肉销售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583号
  全文有效
  蛇口、南山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集贸市场猪肉销售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蛇发[1997]169号)收悉。市局意见,南山区(蛇口、南山征收分局征管范围内)集贸市场猪肉销售按以下办法征收增值税:
  一、以每头猪销售额250元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15元人民币。
  二、税款委托南山肉联厂统一代征,并按南山、蛇口征收分局所辖征管范围分别划缴税款。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南山、蛇口征收分局支付。
  请南山、蛇口征收分局做好有关的宣传解释工作,办理委托代征税款手续,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确保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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