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93
  • Tax100会员 33525
查看: 654|回复: 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7]5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特殊优惠政策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应征增值税税额处理问题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3 12: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1997]520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7]5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特殊优惠政策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应征增值税税额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特殊优惠政策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应征增值税税额处理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997]5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特殊优惠政策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应征增值税税额处理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997]520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25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享受特殊优惠政策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应征增值税税额如何处理,经研究,省局意见:
  对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如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指定产品的国有森工企业、研制生产“新产品”企业、“菜蓝子”工程企业等,其应征增值税税额中可享受“先征后返还”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部分,可按销售比例划分处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退税额=本年当期累计应纳税额×本年当期累计可享受增值税返还项目的销售额/本年当期累计全部销售额-本年上期累计已退税额
  请遵照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