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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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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地税发[1997]283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7]28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7-12-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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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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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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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8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31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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