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统一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8]10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统一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8]10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24日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统一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福发[1997]331号)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684号)的有关精神,同意该公司由其总部统一计提应纳税款,并按下属各连锁分店的销售比例分别向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同
一征收区域内的连锁分店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以汇总申报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