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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8]18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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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8]183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8]18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5-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18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18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7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规定:企业销售的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会计核算上应单独核算其销售额。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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