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医疗部门附设的配剂室生产的大输液等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8]第17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医疗部门附设的配剂室生产的大输液等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8]第17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11日
你局(清远市国税局)《关于医疗部门附设的配剂室生产的大输液等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清国税发[1998]第18号)悉。关于清远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附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配剂室以及由市卫生局兴办挂靠的中医院的配剂室,主要生产大输液、少量西药片和中药胶囊,供本院各医疗科室和市内所属医院使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省局意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3项规定,对医院本身兴办的实行统一核算的配剂室,生产的药品供本院医疗服务的,可不予征税,对市卫生局兴办挂靠的医院的配剂室生产的药品,销售给市内所属医院使用的,不论财务核算如何,应视同药品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