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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8]12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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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8]12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8]12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12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12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7月10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水气矿产(包括矿泉水、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属于资源税税目“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的矿产品。对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办函[1998]220号文批复,我省今年暂缓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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