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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9]1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零售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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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9]15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9]1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零售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零售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1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零售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1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月13日
  各分局、区局:
  关于我市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零售收入征免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和《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6]1号)的精神,经研究,从1998年度起,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商业性单位在市内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的销售收入一律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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