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49
  • Tax100会员 33665
查看: 964|回复: 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9]22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菜蓝子项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3 12: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9]220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9]22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菜蓝子项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菜蓝子项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22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菜蓝子项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220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区局:
  根据市政府意见,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经营的粮食、菜篮子项目和生活用煤及居民用煤气按照税法统一规定征免增值税,现具体明确如下:
  一、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食、食用植物油征免增值税的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已废止***)(财税字[1999]49号)执行。国有粮食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应单独核算其免税销售额,否则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非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粮食、食用植物油,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销售的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生活用煤及居民用煤气,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先征后退”的操作办法和范围按照财预明电字[1994]第3号、财税字[1994]第71号和财预字[1994]第55号通知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