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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告[1999]第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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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告[1999]第5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告[1999]第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公告
发文日期: 1999-08-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公告
深国税告[1999]第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公告
  深国税告[1999]第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8月6日
  各分局、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的事项
  (一)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变更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到国税局税务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停业时间在半年以内(含半年)的,到其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征收机关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时间超过半年的,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手续。纳税人应于停业期满前15日到办理停业的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
  (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或者停、复业的,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10日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关于按期申报纳税的事项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查无下落又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10日内仍不改正的,将被列入“非正常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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