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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1999]30号 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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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1999]30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1999]30号 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1999]30号


  
  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1999]3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8月31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该《通知》中关于契税有关事项的说明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按我省现行契税税率(3%)暂减半征收,暂减半征收契税税率为15%。
  二、关于“普通住宅”的范围。普通住宅是相对高档住宅而言的。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与此相对应,高档住宅则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豪华住房。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另一种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
  三、关于“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空置商品住房的建成日期,应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后所发放的合格证所署日期为准。
  四、关于政策执行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调整后的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其中空置商品住房免税优惠政策执行到2000年12月31日止停止。凡在1999年8月1日以后(含8月1日)签定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1999年8月1日以前签定购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对1999年8月1日以后签定购房合同,且已经按调整前政策缴纳契税的,应按调整政策后退还多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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