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工作情况的报告
深国税发[1999]46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工作情况的报告
深国税发[1999]46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的要求,我局对五年来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994年实施新税制后,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深圳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增加税负返还具体办法》(深税联发[1995]5号)和审批工作程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截至1999年6月底,我局已基本完成五年超税负返还收尾工作。五年共累计返还企业269户次,返还金额5.92亿元。其中,合资企业146户次,返还金额5.05亿元;独资企业72户次,返还金额0.65亿元;合作企业51户次,返还金额0.21亿元。特区内企业55户次,返还金额4.54亿元;特区外企业214户次,返还金额1.38亿元。各年度的返还数额为:1994年返还7765万元,1995年返还12643万元,1996年返还11169万元,1997年返还18496万元,1998年返还9103万元。
从我市五年来超税负返还情况看,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共有10家外商投资电厂享受到该项优惠政策,返还金额占税负返还总额的46%。以我市妈湾电力有限公司为例,税改后税负增加近4倍,累计返还税款2.22亿元,占全市税负返还额的三分之一强。其次是木材行业,全市仅有光大木材这户企业,五年共返还税款1.70亿元,占全市税负返还额近30%。除电力、木材行业外,纺织服装、印染、高新科技、商业批发等行业的税负也有较大的增幅。
在税负返还执行过程中,我局建立了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即由所(科)、分局、市局三级逐层审核审批,专人审核,专人把关,资料专人保管。对每户企业的审核我们做到深入企业了解情况,仔细审查企业的凭证帐册,快捷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在进行超税负返还审核工作中,我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的规定,从严把关,对不符合返还规定的税款均给予剔除。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货物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对其所涉及的销售额不计算税负增加额;对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查处,其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销售额不计算税负增加额;对未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的,对该补缴税款一律不予以计算超税负返还等。五年来,累计核减不符合规定的退税额7802万元,占返还税款的13%,有效地堵塞了漏洞,防止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