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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9]37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韶关市粤北印刷厂为韶关市国税系统电脑版发票印制企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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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1999]37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9]37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韶关市粤北印刷厂为韶关市国税系统电脑版发票印制企业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韶关市粤北印刷厂为韶关市国税系统电脑版发票印制企业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9]37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韶关市粤北印刷厂为韶关市国税系统电脑版发票印制企业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9]371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推荐我市粤北印刷厂为电脑发票印制定点企业的请示》(韶国税发[1999]131号)悉。经研究,省局同意韶关市
  粤北印刷厂为电脑版发票印制企业,负责承印韶关市国税系统电脑版发票,同时继续承印普通发票,发给发票准印证,号码为粤国税准印字56号。原颁发承印普通发票的发票准印证由你局收回,并督促该厂严格执行《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粤国税发[
  1997]193号),确保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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