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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9]4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流函[1999]51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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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3 12: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9]475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9]4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流函[1999]51号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流函[1999]51号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4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流函[1999]51号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47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0月8日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粤国税流函[1999]5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分局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本分局所辖纳税人金税工程数据录入和清单填报进行规范,对于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要予以及时纠正;
  二、由税务征收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必须由税务征收机关严格按要求填报和录入,不得遗漏;
  三、本年度已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和已注销企业,其发票存根联数据由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填写和录入,不得遗漏;
  四、各分局要妥善地管理好存根联、抵扣联的电子数据和报表,按月汇总,不得丢失,以便在需要时将数据汇集上报省局,参加全省范围的增值税交叉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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