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发[1999]34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发[1999]344号
全文有效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下称《申报办法》)省局已经以粤国税发[1999]176号文下发,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申报办法》,经与部分市局流转税科(处)长和省局有关部门座谈讨论,现就《申报办法》的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查补税款的填列。对自查或查补以前年度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需调整的进项税额的,不需调整申报表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其他栏目仍应按《申报办法》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出口货物发生退关后补缴增值税填列申报表的处理,除应调整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第16栏"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的本月数外,其他栏目比照查补税款的调整方法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是指纳税人截止本月初累计未缴(多缴)的税款。当上期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出现负数时,即有多缴税款时,本期收到经主管征税部门审核批准预缴税金多征退税的,应在本期的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负数)作抵减多缴税款反映;当上期第33栏"期末末缴税额"为正数时,即有未缴税款时,本期收到经主管征税部门审核批准的预缴税金多征退税的,应在本期的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正数)作增加未缴税款反映。
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包括截止上期累计欠税(多缴)的数额和本期应纳税额中在申报时尚未缴纳(或应退)的数额。
第34栏"欠缴税额"填写按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如出现累计有多缴税额的情况,此栏用负数反映。
三、申报表第11栏"进项税额转出"可只填写总数,但第16栏"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应单独填写。
第12栏至第15栏以及第17栏的进项税额不易划分的,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免税货物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通知规定执行。
四、将《申报办法》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十四)项第3点改为:纳税人在日常纳税申报中,如果由于销货退回或进货退出等原因,填报报表时第20栏"销项税额合计"或第21栏"进项税额合计"出现负数时,按表中关系式填列。
五、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申报表的填写。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累计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应相应转到新的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中,其他数据不转。
六、《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各地可根据各自的征管实际,自行掌握是否采用此表或调整该表的有关栏目。
七、附报资料的报送,在"备查资料"部分增加报关单原件。
八、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申报表",自新的申报办法开始执行后停止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