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榨油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9]4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榨油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9]470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对榨油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茂国税函[1999]11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省局以粤税发[1994]17号通知转发)规定,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农机征税范围。因此,以花生为原料加工成花生油的榨油机,不属于农机的范围,不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规定的农机免征增值税照顾。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