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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9]4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榨油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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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1999]470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9]4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榨油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榨油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9]4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榨油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9]470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对榨油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茂国税函[1999]11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省局以粤税发[1994]17号通知转发)规定,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农机征税范围。因此,以花生为原料加工成花生油的榨油机,不属于农机的范围,不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规定的农机免征增值税照顾。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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