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度表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9]58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度表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9]584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阳江电力工业局为用户安装电表收取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阳国税发[1999]181号)悉。关于电力局购进为用户安装的电度表取得的进项税额可否申报抵扣问题,经研究,省局意见:供电部门购进的电度表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其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