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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0]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分职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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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2000]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0]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分职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分职能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分职能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4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属地征税的原则,为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改革措施,强化对省级收入的管理和检查,经报请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决定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省直属分局)的职能作部分调整。
  一、省直属分局原来负责征收广州市区的省级固定税收收入的税收,从2000年1月1日起交由广州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广州市局)负责征收。
  二、广州市局负责征收省级固定税收收入后,应专项开具省级固定税收缴款书,税款按直属分局原帐号入库。
  三、省直属分局仍然负责省级固定税收收入的征收管理、检查工作,保留征收管理科,负责日常的税务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税款延期缴纳申请、税收减免、企业财产损失、管理费提取等税务待处理文书的审批和税政处理权。其他业务科室主要负责全省省级固定税收收入的监督、检查。
  四、由广州市局负责征收省级固定税收后,省局给予一定的征收经费,以保证省级固定税收收入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省级固定收入税收交由广州市局征收后,广州市局与直属分局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做好省级固定收入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直属分局要加强指导、检查,及时向省局及财政厅通报收入完成情况;广州市局要严格按照省地税发[1999]310号《关于加强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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