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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0]第27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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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发[2000]第27号
文件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0]第27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0]第27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0]第2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7月1日
  为全面落实贯彻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等有关决定,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我市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条件,促进我市高科技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现在执行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出台如下若干地方税收扶持政策,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
  一、适用范围:在我市设立,并经市一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每年年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包括各类经济性质企业和软件开发、生物制药等科技型产业),以下简称高科技企业。
  二、对新办的高科技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两年。对企业成立以后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自认定当年起,比照新办高科技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间对已征税款不予退税。对以前已按有关政策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其已享受减免税优惠年限亦计算在内。
  三、高科技企业可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不高于原价10%的残值后,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可自行提取。企业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经认定的高科技企业,可自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但有关资料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高科技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或企业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补贴和奖金,不受比例或额度限制,可据实在税前列支。企业应在三月底前将当年有关计划、章程报税务机关备案。
  六、高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费用(不包括各项允许预提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七、高科技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集成电路、移动通信和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产品生产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但下年度余额不得高于应提数最高限额,不足部份可补提。
  八、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成果转让及其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以下的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高科技企业和高科技项目新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免照顾。
  十、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风险投资机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优惠政策。并于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一、高科技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生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分期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二、凡经认定的高科技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高科技企业个人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后,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地方留成部分所得税。
  十四、高科技企业实行年薪制工资的,可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六、上述享受免征所得税企业,经营期必须在十年以上。除客观原因造成企业倒闭外(具体由主管税务部门确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七、本规定由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己按原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列支工资福利费的,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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