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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0]24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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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2000]245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0]24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0]24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0]24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8月2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对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自产自用制剂,医疗机构必须如实申报,其资格须经县(区)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否则不得给予免征增值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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