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1]第47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1]第4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2月1日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到各办税服务厅开具通用发票,实行按次纳税,应按规定全额依照规定税率征收各税。
二、实行非查帐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取得房产租赁收入,仍按2.5%的带征率带征所得税。
三、企业、单位出租给个人居住的居民住房,除《通知》第一点规定免税外,其它应缴纳房产税的比照《通知》第二点规定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四、市区己实行按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的房产,其核定征税定额己在年前先行按本文精神作了调整,因此仍按现规定执行。
五、居民住房与非居民住房的划分问题,为便于操作,原则上首层房屋以实际用途划分,二层及以上房屋以房产证登记的用途为标准划分。
六、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政科反映。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1]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