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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关于开具已纳税证明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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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关于开具已纳税证明程序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关于开具已纳税证明程序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关于开具已纳税证明程序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1年7月30日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证明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书面申请;
二、办理程序:
持上述证明资料到税政科(7楼707房)申请打印纳税证明,同时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经税政科经办人签章后一并送办公室(8楼810房)盖章。
备注:
1、凡在我分局用临时编码缴纳税款的企业,请把每一笔已交税款的税票号、所属时期及税款金额详细列明,以便核对。
2、个人因私出国需开具已纳税证明的,请把单位每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汇总缴款书的税票号、所属时期、纳税金额以及代扣个人的税款金额详细列明,并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原件带来,以便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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