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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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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税发[1994]416号 |
文件名: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税发[1994]41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4-07-2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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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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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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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深税发[1994]416号
全文有效
二分局、四分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称“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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