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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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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税联发[1994]45号 |
文件名: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税联发[1994]4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4-11-0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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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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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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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4]4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52号)称“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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