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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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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地税函[2001]487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1]48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09-2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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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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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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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1]487号
全文有效
2001年9月26日
广州、珠海、韶关、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对列入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的企业收到的对模具产品的增值税返还款,免征企业所得税,请予贯彻执行。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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