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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1]74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配制酒、泡制酒是否适用消费税定额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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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1]74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1]74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配制酒、泡制酒是否适用消费税定额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1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配制酒、泡制酒是否适用消费税定额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1]74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配制酒、泡制酒是否适用消费税定额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1]744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配制酒、泡制酒是否适用消费税定额税率的请示》(肇国税发[2001]24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粤财法[2001]60号通知联合转发)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制酒、泡制酒,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征税。据此,上述配制酒、泡制酒按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同时也须按每斤0.5元的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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