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4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438号
全文有效
2002年7月23日
各分局:
为了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与证券公司应建立代扣代缴关系,对尚未建立代扣代缴关系的应尽快落实。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证券公司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按本通知规定解缴入库。 |